(2017)浙0502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红艳与胡陈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艳,胡陈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084号原告:方红艳,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丽,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陈生,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方红艳与被告胡陈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艳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艳撤回对被告胡陈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红艳负担。审 判 员 朱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国苓书 记 员 史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