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堂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堂群,杨在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39656。被执行人:浦堂群,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在维,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浦堂群、杨在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浦堂群、杨在维的存款49267.5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