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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809张启天与李雪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天,李雪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809号原告:张启天,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雪娜,女,1997年2月1日出生,居民,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张启天与被告李雪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启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启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雪娜按购物款金额的10倍赔偿45000元,承担律师费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张启天通过淘宝网分两次向李雪娜购买3盒、22盒“乖老婆家soso一代二代强效抑制食欲瘦身小丸子祛抗体巩固防反弹”,分别支付货款540元、3960元,订单编号为“3060374615119501”、“3059729407369501”。张启天收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识的“广州长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都不存在。所标示的“国食健字G20120449”是冒用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产品左旋肉碱绿茶胶囊。李雪娜销售的案涉产品是明确的假药,同时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请。李雪娜书面辩称,张启天是职业打假人或敲诈勒索,大量购买并非因身体需要,是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李雪娜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张启天通过淘宝网分两次向李雪娜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3盒、22盒“乖老婆家soso一代二代强效抑制食欲瘦身小丸子祛抗体巩固防反弹”,分别支付货款540元、3960元,订单编号为“3060374615119501”、“3059729407369501”,所留的收货地址分别为“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新民路53号”、“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永康花园静怡SPA会所”。李雪娜使用圆通速递发货,运单号分别为:“200432323517”、“200432323518”。张启天收到包裹后,拆开运单号为“200432323517”的包裹,另一包裹未拆封。经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20449”未查询到上述产品信息,而是查询出该批准文号下产品名称为“左旋肉碱绿茶胶囊”,申请人名称为“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启天在诉状上陈述未食用案涉产品,在庭审中陈述女朋友服用过几颗,对退款、赔偿、诉讼等具体情况表示不清楚,系交给代理人陈智刚操作的。另查明,张启天已收到李雪娜退还的货款45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制假售假行为,但不鼓励通过知假买假而牟利。张启天同一天分两次共购买25盒案涉产品,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且金额较大,违背消费常理。结合张启天购买产品、申请退款及提起诉讼等一系列连续行为,其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牟利,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鉴于李雪娜已退还张启天货款,张启天主张10倍赔偿,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李雪娜关于张启天大量购买并非因身体需要,是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张启天主张律师费6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启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原告张启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小薪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笪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