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福莉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莉,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莉,女,195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文,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福莉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赵福莉上诉请求:支付拖欠的小额工资3848元。事实与理由:不能将小额工资认定为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阀门公司辩称:统筹外的工资,公司自己决定。请求维持原判。赵福莉一审诉讼请求:支付2011年3月至今的厂内小额工资。一审法院查明:赵福莉原系阀门公司职工,2001年在阀门公司退休。赵福莉退休后除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发放退休工资外,另由阀门公司按月支付统筹外工资49.5元。2010年12月,阀门公司作出《关于停发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会议纪要》(沈盛阀发(2010)21号),决定自2011年1月起,公司停止发放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阀门公司自作出上述会议纪要后停止发放赵福莉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至今。赵福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赵福莉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赵福莉主张的小额工资问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本案中,赵福莉主张的小额工资(各项补贴)为养老保险统筹外的由阀门公司自行发放的退休工资,属于统筹项目外工资,根据上述通知阀门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因此,阀门公司作出的停发赵福莉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的决定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赵福莉补发小额工资(各项补贴)之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福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福莉承担。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2011年开始停发上诉人小额工资,在此之前上诉人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金。而小额工资包含集资工资、洗理费、价格补贴等。在上诉人退休之后,双方劳动关系业已终止,上诉人从社保部门领取养老保险金,此时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请求给付小额工资,依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上诉人主张的这些小额工资属于统筹项目外工资,是否发放属于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效益自主经营管理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福莉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退回赵福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