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彦坤与何延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坤,何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赵彦坤,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何延春,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彦坤与被执行人何延春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11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