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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卫学金与徐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学金,徐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5041号原告:卫学金,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徐培,男,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学金与被告徐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学金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