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祥、谢永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祥,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祥,别名黄道华,绰号“小黄”,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酉阳县。2004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2年5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永江,绰号“小江”,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习亮,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卢兴,绰号“木匠”,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浙江省新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黎浩,绰号“胖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永顺县。2007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田井周,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苗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祥、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祥、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初至2017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黄道祥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镇海区庄市街道老鹰湾村树林、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贵驷街道、江北区保国寺附近等地开设赌场,雇用被告人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等人为赌场管钱、做“桌角”、望风、接送赌客等,招引罗某、周某、阮某、金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黄道祥、谢永江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共抽头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黄道祥获利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谢永江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习亮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贾习亮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蒋卢兴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蒋卢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黎浩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黎浩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田井周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田井周获利人民币6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黎浩、田井周、谢永江被民警抓获;同年2月6日,被告人蒋卢兴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5日,被告人黄道祥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告人贾习亮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祥、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白某决罗某人阮某、张某、金某、周某、金国林、周光芳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祥、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道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道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并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田井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黎浩被逮捕前被羁押的28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黄道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黎浩、田井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永江、贾习亮、蒋卢兴、田井周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道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二、被告人谢永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贾习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蒋卢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黎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六、被告人田井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黄道祥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谢永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贾习亮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蒋卢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黎浩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田井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