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岚云与蒋红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岚云,蒋红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621号原告:方岚云,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扣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锁,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方岚云与被告蒋红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方岚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岚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慈 源人民陪审员 程 锦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 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