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千山一水饮用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千山一水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杭州千山一水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朱家埠。法定代表人胡桂泉。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杭州千山一水饮用水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强制执行的内容已履行到位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建土罚强执申字[2017]第3号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建土罚强执申字[2017]第3号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