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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某、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8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罗某、吴某某至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镇新某某路XXX号的农工商超市兴塔店,盗窃口香糖、薄荷糖等物(价格不予认定)。2、2017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吴某某先后至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XXX号的农工商超市兴塔店、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镇的佳园超市,盗窃店内口香糖等物(价格不予认定)。3、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罗某、吴某某先后至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XXX号的沃天百联超市、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镇新柘中路XXX号的联华超市、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公路XXX号的沃天百联超市、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公路XXX号的乐汇购物广场、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的尚优玛特超市、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公路XXX-XXX号的如海超市,共窃得绿箭牌口香糖260条、益达牌口香糖320条、绿箭牌薄荷糖75瓶、炫迈口香糖18盒、清劲牌口香糖12盒,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17元。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罗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吴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严某某、史某某、周某某、陈1、胡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陈述及各被害人提供的被窃物品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及视听资料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1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