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74号公诉机关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2016年06月24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4月12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8月2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逮捕;2017年8月29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因被告人脱逃,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将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我院于2017年8月29日恢复法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丽丽、白娜仁图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宁AJ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S313线248KM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检查过程中,吕某某向执勤民警出示了姓名为吕某某,证号为×××,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民警经查询后发现,吕某某未办理过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故吕某某向民警出示的驾驶证系虚假驾驶证。被告人吕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带回乌审旗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随案移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一、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志 强审 判 员 张 媛 媛人民陪审员 乌日格希拉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