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鹏飞与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飞,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226号原告:朱鹏飞,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原告朱鹏飞与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朱鹏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