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胡建香、米飞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胡建香,米飞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66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号中珠大厦***室。负责人:游和良。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爱莲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丁惠敏。被告:胡建香,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米飞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胡建香、米飞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胡建香、米飞军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7元,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