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9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春松与李家威、李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松,李家威,李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9913号原告:陈春松,男,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李家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东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志,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春松诉被告李家威、李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春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威、李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松撤回对被告李家威、李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松撤回对被告李家威、李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春松负担。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锦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