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靓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靓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867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万达南区9#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丁咏晴,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万达北区。被告:张靓靓,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靓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