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华翔张红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华翔,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52307L。法定代表人:黄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华翔,男,汉族,1978年0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华翔、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红军向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张红军向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主张权利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1500元,陈华翔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华翔、张红军未履行义务,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红军向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张红军向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主张权利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1500元,陈华翔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华翔、张红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2017年3月23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华翔、张红军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陈华翔、张红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陈华翔所有的渝GQx**车辆予以查封(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有抵押)。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未执行到被执行人陈华翔、张红军财产,上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及1500元法律服务费。经查,被执行人陈华翔、张红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