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建国、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建国,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终6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葛建国等34人(名单附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林文书,区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上诉人葛建国等34人因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5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自2007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7l号、【2007】第77号、【2009】第93号、【2011】第42号、【2011】第45号、【2013】第34号、【2013】第196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公告》【2013】第44号、【2013】第45号等九份公告,对洪山区张家湾街光霞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实施征收单位是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先后发布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第25号、【2012】第23号、【2013】第23号、【2013】第24号、【2014】第26号、【2014】第58号、【2014】第25号、【2014】第22号、【2012】第46号、【2012】第47号、【2012】第48号、【2014】第23号、【2014】第45号、【2014】第21号、【2014】第10号、【2014】第18号),上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征收土地情况、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数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和数额、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上述征地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已经全部支付给洪山区张家湾街光霞村村委会。葛建国等34人于2016年5月27日以区政府未履行征收职责行为违法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5月31日要求补正,6月13日补正完毕。市政府于7月26日作出武政复决[2016]第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葛建国等3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葛建国等34人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述法规规章规定了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不负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之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之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认为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未得到任何征地补偿安置,则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组织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因此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因此,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映、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不属司法监督范畴,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对于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本院亦不作实质性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葛建国等34人的起诉。葛建国等34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因此,葛建国等34人以区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区政府无相关法定职责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对葛建国等34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生产实际影响,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葛建国等3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营附上诉人名单:葛建国,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5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906290012。曾凡荣,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2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20327004X。金维善,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余家墩9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006030012。李大君,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5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512180013。张冬英,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412287143。胡秀荣,女,193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9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3011120021。吴翠华,女,汉族,1962年11月0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9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211020088。汪毅高,男,1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5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502010031。汪新志,男,194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5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4104030011。李春平,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20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708230035。胡太平,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1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4610070016。张华妹,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10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203276964。向世全,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15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4707232317。周爱枝,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23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001220028。林友八,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胡家墩14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5401157162。邓传银,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25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5605034210。樊娟,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91-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90802004X。胡恩芬,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余家墩84-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808080040。吴继春,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003020032。胡大荒,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唐家墩15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4502050018。王成钦,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余家墩1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4212260017。袁荣珍,女,193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余家墩3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3803300047。周丽华,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9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401040025。黄桂香,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17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311030043。付新民,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701006281X。金维想,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余家墩9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409300018。刘大春,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811140011。周望洪,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1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709020013。罗开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606040016。杨细梅,女,194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411203002X。程国庆,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2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410020012。周全林,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新村25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612150014。刘金学,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胡家墩13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206227123。周春玉,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邬家墩7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570219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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