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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贵盛、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曲贵盛,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46号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贵盛,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户籍地莱州市。被告:庞平,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系被告曲贵盛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同玲,女,汉族,住莱州市,系被告曲贵盛之母。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贵盛、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对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8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