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贵盛、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曲贵盛,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46号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贵盛,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户籍地莱州市。被告:庞平,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系被告曲贵盛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同玲,女,汉族,住莱州市,系被告曲贵盛之母。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贵盛、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对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珠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8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