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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绿荣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绿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福勇路60号(厂房B)。法定代表人: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绿荣,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诉人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2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起诉状和合同的内容,被上诉人接受公司管理并按照上诉人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并且索要工资,因此本案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纠纷,应当依法先仲裁后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傅绿荣起诉时提交的《韩国连锁GRC生产承包协议》、《傅绿荣班组2016年8月份(韩国连锁GRC项目)清单》、《傅绿荣班组2016年9月份(韩国连锁GRC项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证据,显示其与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由于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焕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