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国柱与田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柱,田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4950号原告:张国柱,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田波,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张国柱与被告田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国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柱负担。审 判 员 田天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 吉书 记 员 陈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