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爽、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爽,刘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468号申请人:张爽,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刘珊珊,女,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珊珊名下,位于威海市瀚城阳光邑上21号1603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亮亮书记员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