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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76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军堂申请执行王庆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堂,王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6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军堂,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庆凯,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关于李军堂申请执行王庆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凯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180067941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7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庆凯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180067941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换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