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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7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5701-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春、赵剑慧,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其龙,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仇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0月12日,该院以(2016)浙0204民初581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仇其龙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仇其龙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