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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31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沐某某,女,回族,2001年3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重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