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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建超与王见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超,王见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894号原告刘建超,男,1978年8月16日生。被告王见划,男,成年。原告刘建超诉被告王见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艳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见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9日,被告王见划以做生意缺钱由从原告刘建超处借款25000元,约定2017年2月19日还清,到期后被告偿还5000元,剩余20000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王见划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被告王见划从原告刘建超处借款2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刘建超贰万伍仟元整,¥25000。2017年2月19号还清,欠款人王见划,2016年11月19日”。欠条未显示双方约定利息,该笔借款被告已偿还5000元,剩余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见划至今未清偿。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见划从原告刘建超处借款25000元,由被告为原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王见划已偿还原告5000元,剩余20000元被告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对该笔借款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见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超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3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见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