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爱珍与冯军、高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珍,冯军,高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87号原告:朱爱珍,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高万,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南路258号花亭大厦709室。负责人:陆克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虎,该公司员工。原告朱爱珍诉被告冯军、高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爱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朱爱珍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