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苗冬霞与顾小卫、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冬霞,顾小卫,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70号原告:苗冬霞,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小卫,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在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0号恒美嘉园2A幢第2层209室、210室、211室。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诗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冬霞诉被告顾小卫、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苗冬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冬霞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苗冬霞负担。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