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飞与李艳、周雨洲、周诚尚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李艳,周雨洲,周诚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3101民初1564号原告:韩飞,男,1993年1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红旗门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平,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工人,住湖南省吉首市红旗门16号,系原告韩飞母亲。被告:李艳,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下岗工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北门街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强,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琴,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雨洲,男,2001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北门街2号。法定代理人:李艳,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下岗工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北门街2号,系被告周雨洲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强,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琴,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诚尚,男,192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砂子坳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柱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砂子坳社区,系被告周诚尚儿子。原告韩飞与被告李艳、周雨洲、周诚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韩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飞撤回对被告李艳、周雨洲、周诚尚的起诉系完全自愿的行为。原告韩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韩飞承担。审 判 长 吴宇怀人民陪审员 孙 彤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