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志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354号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华,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钟世谷审 判 员 陈福彪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治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