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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文燕与王长江、黄树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燕,王长江,黄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7号申请人:刘文燕,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长江,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黄树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不详。申请人刘文燕与被申请人王长江、黄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