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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方辉与被告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辉,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63号原告:徐方辉,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住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社区江陵路。投资人:陈向阳。原告徐方辉与被告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方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方辉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方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方辉负担。审 判 员  郭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