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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楼。主要负责人:齐登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南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法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临,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军,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矫 镭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