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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昌淑与王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淑,王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097号原告:蒋昌淑,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熊刚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达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胡明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昌淑与被告王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蒋昌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昌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昌淑负担。审判员  谭亚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鸿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