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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国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国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5246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该社职工。被告宋国义,男,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国义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