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钱跃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钱跃春,冉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236号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岭社区团结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7BFM74。法定代表人吴玉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容,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钱跃春,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冉丹,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跃春、第三人冉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交纳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阳县鑫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