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阳春商会与叶瑞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阳春商会,叶瑞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367号原告:东莞市阳春商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十巷13号阳江公寓9楼。组织机构代码:076727361。表人:袁庆琴,系该社团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波,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瑞宗。原告东莞市阳春商会与被告叶瑞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