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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阳春商会与叶瑞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阳春商会,叶瑞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367号原告:东莞市阳春商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十巷13号阳江公寓9楼。组织机构代码:076727361。表人:袁庆琴,系该社团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波,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瑞宗。原告东莞市阳春商会与被告叶瑞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