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教春与李作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教春,李作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1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教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作智。上诉人周教春因与被上诉人李作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教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核减相关费用后进行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周教春与李作智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应按协议赔偿。一审判决周教春在协议的范围之外进行赔偿,增加了周教春的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周教春赔偿喷漆费用1990元显失公平,只应赔偿800元。李作智辩称,周教春答应赔偿,却一直没有进行赔偿,应按修理发票全部赔偿给李作智。李作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周教春赔偿车辆维修费12,04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7日,李作智找周教春修理其所有的湘XXXXX**小轿车保险杆。周教春在修好车辆保险杠之后,不慎将车钥匙弄丢,找师傅帮助开车门又将李作智的车辆的左前门、左后门及前挡风玻璃损坏。2016年11月14日,李作智与周教春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报警后,在公安警察主持下,李作智与周教春达成赔偿协议,写下保证书双方签名,周教春承诺车辆受损部位(左前门、右后门及前挡风玻璃)的维修费由周教春支付。李作智于2017年1月6日在4S店永州永通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后,周教春对修理部位及产生的费用有异议拒绝赔偿,李作智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予以赔偿。周教春在给李作智维修车辆保险杠时,因弄丢车钥匙,请师傅开门导致车辆的左前门、右后门、前挡风玻璃等部位受损,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即左前门总成、左前门后黑饰带、左后门贴纸、前挡风玻璃修复、左后修复、一般维修钣金等费用共计5597元,应予以赔偿。其他部位即水箱下护板、右前玻璃下压条、前杆密封条、前保险杆、右前杆支架、右前车轮护板、遥控器电池的材料维修费用共计2466元,非周教春过错导致的受损部位,系李作智自行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应由李作智自行承担。对因车门换修导致的整车色差需全车喷漆3980元,根据案情实际及周教春的过错,酌情由周教春承担该费用的50%即199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周教春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作智的车辆损失7587元;二、驳回李作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周教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周教春出具给李作智的保证书内容来看,周教春负有向李作智按发票支付修理费的义务,修理部位包括左前门、左后门、前挡风玻璃。一审判决周教春赔偿的左前门总成、左前门后黑饰带、左后门贴纸、前挡风玻璃修复、左后修复、一般维修钣金修理费用共计5597元,均属于保证书中所列三个部位的维修费用范畴,周教春上诉主张不予赔偿左前门总成及一般维修钣金的修理费用,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喷漆费用的赔偿问题,因更换车门导致整车出现色差,故有全车喷漆的必要。李作智的车辆需要修理并喷漆是由于周教春的损害行为造成,周教春对此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实际及周教春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周教春赔偿全车喷漆费用3980元的50%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教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上诉人周教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