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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奕、金晓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奕,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福珍(系郝奕之母),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晓龙,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中,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晓荣,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哈尔滨绝缘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中,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维亮,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中,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郝奕因与被上诉人金晓龙、金晓荣、姜维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源于郝奕与金晓龙之间的民间借贷产生的案涉房屋买卖。郝奕与金晓龙借贷时没有约定以案涉房屋买卖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合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实现债权的担保还是将借款转为房款并终止借贷合同并建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在还款期限届满钱还是期限届满等事实不清。金晓荣作为买受人与金晓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长滨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