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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154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154号原告周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