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夏婷婷与贾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夏婷婷,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27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贾小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3日,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夏婷婷与被执行人贾小刚交通肇事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刑初字第68号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小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夏婷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小刚赔偿费用1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了40000元后,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甘1027执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夏婷婷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夏婷婷司法救助100000元,夏婷婷已领取该救助款。本院认为,(2014)镇刑初字第68号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夏婷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0元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镇刑初字第68号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夏婷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