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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9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9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法定代表人:延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账号21×××56账户银行存款25758.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