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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尹循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尹循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1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惠阳,该行行长。被告:尹循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尹循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荣审 判 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