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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衍哲诉被告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蔡素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蔡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257号申请保全人:赵衍哲,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东庄巷29号3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09051033。被申请人:XX龙,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宁堂行政村王营59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5306141016。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中路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03444T(1-1)。法定代表人:XX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蔡素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宁堂行政村王营59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5607141028。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衍哲诉被告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蔡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找衍哲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蔡素芳名下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龙、安徽省阜阳市鼎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蔡素芳名下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