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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齐洪波与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洪波,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洪波,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法定代表人:张德有,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齐洪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洪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