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猴阳与呼二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猴阳,呼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猴阳,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呼二小,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猴阳与呼二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陕0830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呼二小偿还申请人李猴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887元。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猴阳未能向本院提供呼二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方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