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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亏云申请执行李廷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亏云,李廷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冯亏云(又名冯坤云),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李廷泽,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冯亏云申请执行李廷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冯亏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李廷泽支付冯亏云建房款18528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0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679元。被执行人李廷泽应当履行合计189962元(不含逾期利息)。查明,被��行人李廷泽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河园区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廷泽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河园区信用社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89962元至我院账户(开户名称: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开户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