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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2441号原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红花乡红花埠西中村。法定代表人于根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刚、郑红亮,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号云龙国际。法定代表人何余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公司职工。原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4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2日21时03分,孙全金驾驶原告所有的鲁QV76**的“解放”牌重型货车,沿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证京福线940公里+3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白东强驾驶的鲁M3A8**“东风”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全金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徽省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全金负全部事故责任,白东强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等损失共计72450元(车损73400元-2000绝对免赔额+1050元施救费),于2017年9月29日前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颜世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