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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崎霖、陈斯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崎霖,陈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李崎霖,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陈斯华,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李崎霖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斯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崎霖与被执行人陈斯华达成了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由于双方约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较长,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暂不能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32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590元,执行费493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肖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