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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0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佩珍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珍,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20965号原告李佩珍,女,1935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赛迎律��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陆海卫。委托代理人吴春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4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21153.2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被告对事故发生过程、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同意部分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严国钧驾驶车牌为沪B5XX**的大客车因驾驶不当导致车上人员原告李佩珍受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审理中,双方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843.6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2115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6000元、鉴定费3000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佩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06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