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绍蔚、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蔚,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蔚,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怀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9-12号楼地下负一150-158号。经营者:李敏,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身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安蓉,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孙绍蔚与天津市南开区极速热练健身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